江南APP下载2024全球著名电竞城市排名发布上海世界第二 游戏合规周报国产游戏过审。同时还更新了2024年进口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包括《怪物猎人:旅人》《仙境传说:重生》在内的
腾讯《怪物猎人:旅人》在本次过审的海外游戏中,包括腾讯天美与卡普空联合研发的《怪物猎人:旅人》移动端和客户端,以及《大航海时代:传说》《红警:荣耀》《仙境传说:重生》等知名IP改编游戏。
网易《无限大》而在国产游戏方面,本次过审国内版号为122个。其中,知名厂商的游戏包括:网易雷火《无限大》、四三九九《造梦西游录》、蓝飞互娱《抓大鹅》、悠星网络《矿野求生》、三七互娱《古籍修复师》、咪咕《黑子的篮球:街头对决》、恺英网络《小兵打天下》等。图1为最新一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信息:
12月14日,第五届电竞上海全民锦标赛总决赛于上海市普陀区的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落幕!该赛事由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共同主办。
由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与立信咨询共同撰写的《2024全球著名电竞城市产业发展指数排名报告》,在总决赛上正式发布。
在此次发布的2024年全球著名电竞城市排名中,洛杉矶、上海、巴黎位列前三。其中,上海作为中国电竞的领军城市,不仅成功举办了数量最多的电竞赛事,也汇聚了最多的电竞俱乐部,展现了在电竞领域的强大吸引力和影响力。
近日,上海《电竞酒店运营服务规范》在位于上海普陀区举办的第五届电竞上海全民锦标赛总决赛上正式发布。该规范由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与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共同定制,将于2025年1月13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电竞行业的蓬勃发展,电竞酒店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上海迅速崛起,市场规模和消费者需求与日俱增。本次规范的发布,涵盖了电竞酒店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空间布局、安全管理以及服务质量评级等多个方面,旨在为行业提供明确的操作标准。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电竞酒店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电竞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全球电竞之都的影响力。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南APP体育、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近期,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尔公司)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杭州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网易杭州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天下3”发布推文中的视频背景音乐使用歌曲《青花瓷》音乐超过了合理使用范围,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侵犯了杰威尔公司对歌曲《青花瓷》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网易杭州公司赔偿原告杰威尔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45000元。
时间回溯到2022年7月,周杰伦时隔6年发布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引发全网抽奖赠送数字专辑热潮,网易旗下《天下3》等多款游戏产品自发组织微博抽奖活动回馈用户。杰威尔公司针对网易杭州公司的上述行为先后提起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诉讼,此前法院已判定《天下3》被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有了最新进展。
在杰威尔公司诉网易杭州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杰威尔公司诉称,2022年3月至7月,网易公司“天下3”微博、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关于周杰伦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的相关内容,其中涉及《青花瓷》《龙拳》《霍元甲》《爱在西元前》《发如雪》五部音乐作品的歌词、乐谱、音乐视频等,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音乐作品的词曲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网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天下3官微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公证费约52万元。
网易公司辩称,原告从未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实体权利的授权,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基础,应驳回起诉。此外,网易公司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没有使用或播放,也不以任何形式涉及原告的录音制品,不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未获著作权,无权就《青花瓷》曲或谱主张任何权利;微信公众号所涉音乐与《青花瓷》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杰威尔公司享有涉案歌曲《青花瓷》《爱在西元前》《龙拳》《发如雪》《霍元甲》著作财产权及涉案专辑《最伟大的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网易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天下3”发布题为《国风经典重现!少侠倾情演绎大荒版青花瓷》的文章,推文视频中的背景音乐、曲谱与歌曲《青花瓷》主歌部分旋律、曲调、节奏基本一致,仅个别音符存在差异,构成实质性近似,结合视频中的歌词,对权利歌曲起到了实质性替代用,超过了合理使用范围,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侵犯了杰威尔公司对权利歌曲《青花瓷》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网易杭州公司赔偿杰威尔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共计45000元。
——上诉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依据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是上述规定中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
本案中,甲公司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为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来怼我啊》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提交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故甲公司是以软件著作权人而非整个网络游戏作品或者游戏中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甲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和上诉状中主张保护整个网络游戏作品,包括软件、动漫形象、界面设计、音乐背景、玩法等等,但其并未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网络游戏中的动漫形象、界面设计、音乐背景、玩法等的独创性表达内容。
一审法院亦未基于第1项诉讼请求的变更给予当事人新的答辩期限。二审中,甲公司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虽主张网络游戏是特殊作品,但亦认为现状还是以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故本案审理应基于甲公司的起诉请求,限于乙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不涉及整个网络游戏是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立作品类型以及网络游戏中视听作品的侵权判断。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判断计算机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依据,既包括两个软件的源代码、目标程序代码和文档的相同或相似,也包括软件运行命令后整体上的组织结构、输出和输入形式、操作界面等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要环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游戏已经下架,乙公司主张该游戏系案外人上传且已经删除因而无法提交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故本案不存在源代码比对的基础,需要通过在案证据的分析比对和查明的事实等判断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直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来实现。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是游戏软件的外在表达以及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且通过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具体实现。
因此,在无法进行源代码比对的情况下,游戏软件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可以通过游戏软件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外在表达较明显、直观地体现出来。虽然,从技术上而言,相同或基本一致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外在表达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实现,但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两个各自独立开发的游戏软件,其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可能性较小。
本案中,乙公司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和甲公司的权利游戏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基本一致。
同时,结合被诉侵权游戏标题表明其是权利游戏的破解版,载明的作者、简介等内容与权利游戏一致,操作界面上亦显示有甲公司的“橙光”商标标识等事实,进一步印证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是对权利软件的抄袭产物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
故在乙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不同或者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前述分析,结合乙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游戏系案外人上传但未披露该案外人信息、乙公司对游戏上传至其经营的“八门神器”APP具有审查权等事实,乙公司在其经营的“八门神器”APP上提供被诉侵权游戏下载,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对于《来怼我啊》游戏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购买了他人的游戏账号后却被卖家收回,钱给了账号却没了,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2023年,黄某通过网络平台与杨某签订《虚拟游戏账号交易合同》,黄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的游戏账号。黄某向杨某支付了100元后收到了杨某交付的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随后黄某对该游戏账号认证绑定手机号及密码进行修改。但一天之后,黄某便无法登录该游戏账号。根据游戏登录信息显示,该账号已被杨某找回并修改密码,重新将绑定手机号改为杨某使用的手机号。黄某无法登录账号后多次要求杨某归还,但杨某已将黄某拉黑,发短信也不回复。2024年7月,黄某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向其返还购买游戏账号的费用,赔偿该游戏账号的所有充值损失,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和杨某签订的《虚拟游戏账号交易合同》约定,杨某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对该游戏账号实施侵占、索回、破坏、出卖、抵押、赠与等行为妨碍黄某使用,杨某无条件配合黄某复核身份信息等,保证账号不被找回。如果游戏账号被找回,杨某三日内拒不配合黄某找回账号、也不赔偿,则按违约处理。
黄某和杨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基于游戏账号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黄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杨某在将涉案游戏账号交付于黄某实际使用后,仍负有“保证案涉游戏转让账号不被找回”的合同义务,故杨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杨某返还转让费100元给黄某,并向黄某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上网冲浪”也需遵守规则;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故虚拟财产仍然受法律保护。广大网友如果有购买、充值游戏的想法,法官建议网友们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理性充值。游戏账号的交付方式不同于传统物权的实现方式,原账号持有人可通过其他途径线上找回密码,从而再次支配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如您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警接到报案后随即通过搜索打开王某的直播间,发现王某正在进行直播,画面中桌面上放着六排麻将,直播参与者通过连麦指挥王某将麻将两两“凑十”消除能够将六排麻将,全部消除者便能赢得游戏。通过直播画面乍一看确实只是个游戏,但接警民警觉得游戏的背后并不简单。
民警来到王某家后将正在直播的王某叫停,通过调查后得知参与者通过直播间联系王某,选择58元至330元的场次,每场次3-10人参与,王某收取每位参与者8-30元从而获利。
经查,王某对其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的处罚。
说起「虚拟货币」,大家都不陌生。近年来,这种“时髦”的投资交易受到了不少人的追捧。但在我国,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
对个人来说,投资虚拟货币也并不意味着就能“一夜暴富”。近日,成都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经人介绍“炒币”失败,损失33万余元!
2023年7月22日,尹某与史某某相识成为微信好,史某某向尹某发送平台网址,并劝说尹某投资。
几天之内,尹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史某某及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总计转账人民币336906.17元,用于购买泰达币(USDT)。
史某某辩称,尹某系主动投资,账户系其自行注册。史某某仅帮助尹某,从其他人手中购买泰达币(USDT),不是委托投资,现平台所在公司被公安机关封锁史某某作为受害人也在等待兑现。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聊天记录证据及史某某当庭陈述看,尹某知晓双方的合同关系涉及买卖“USDT”并注册有账号,可以自己查阅。
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投资理财行为时应当审慎审查交易对象及交易平台信息,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即便史某某宣传案涉投资收益高、无风险,尹某轻信且应当知晓并非正规外汇金融交易,具有明显过错。
原被告涉及交易的“泰达币(USDT)”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不能流通使用,该交易行为本质上系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该行为系无效,产生的风险、引发的损失,应当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个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记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网络游戏成为一些人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不法分子为牟利,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开发游戏外挂程序,严重破坏游戏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影响网络行业生态健康。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危害游戏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涂某某等4人联手,共同开发热门游戏《彩虹岛》外挂程序——“紫龙”,并通过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揽财人民币几百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静安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为企业挽回损失170余万元,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护网络优质版权作品创新活力,护航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小D是《彩虹岛》的资深玩家,在偶然中得知有玩家使用“紫龙”外挂增强游戏体验后便购买尝试,然而在使用后却发现该软件增加许多游戏内没有的功能,怀疑系通过非法修改数据来实现所谓的“增强体验”,小D当即意识到这可能涉及违法犯罪,遂决定报案。与此同时,游戏《彩虹岛》在中国地区的独家授权使用者S公司也深受“紫龙”外挂之害,因该外挂绕过游戏防外挂系统,不仅使普通玩家的游戏体验大打折扣,更导致游戏运营失衡,服务器承受巨大压力,维护成本剧增。
2023年9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一个由陈某某、涂某某、张某某、甘某某组成且分工明确的团伙逐渐浮出水面。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涂某某等4人均系热门游戏《彩虹岛》的资深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曾使用过一些外挂软件,但发现体验和功能均一般,同时确实有许多玩家有使用外挂的需求,于是认为外挂软件市场“大有可为”。随后,4人商议后决定共同开发一款名为“紫龙”的外挂并对外销售。2023年11月至次年1月,陈某某、涂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经鉴定,涉案外挂软件属于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2024年6月25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虽然承认自己负责编写外挂程序,但对涉案4人的分工地位、分赃比例始终含糊其辞,并且对“紫龙”外挂是否绕过游戏设置的反外挂措施,非法获取游戏数据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还存在诸多“疑点”:“紫龙”的运行原理是什么、能够实现哪些功能?是否涉及获取游戏网络服务器的数据?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究竟是多少,作用、地位又该如何区分?这些关键事实查明与否关乎定罪量刑。
面对上述诸多疑点,承办检察官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侦查人员全面调取涉案人员银行流水、微信账单等资金往来书证,详细查明外挂程序运行原理与具体功能,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加大讯问力度,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为后续准确定罪量刑奠定证据基础。
2024年8月23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结合补充调取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开示,并针对性讯问。在上述铁证面前,陈某某最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自2022年起,4人便开始共同研发“紫龙”外挂软件,其中陈某某、甘某某负责代码编写,涂某某负责售后及程序优化,而张某某负责网店对外销售。当被问及该外挂程序是什么以及如何运作时,陈某某表示这款外挂软件可以将代码注入到游戏的地址空间中,与游戏服务器交换数据、修改数据,进而让玩家实现自动打副本、游戏技能加速、连续跳跃等破坏游戏公平性的功能。
现已查明,4人通过网店对外销售外挂软件共计340万余元。其中,陈某某违法所得70余万元;涂某某违法所得70余万元;甘某某违法所得40余万元;张某某违法所得50余万元。
检察官认为,涉案的外挂软件避开《彩虹岛》游戏反外挂功能检测,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与游戏的网络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交互,继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该软件属于“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并且涉案的违法所得已达“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犯罪嫌疑人开发外挂软件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官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详细阐明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相关法律规定,从法、情、理等多方面进行思想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深刻意识到其犯罪行为对游戏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最终4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向游戏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70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时共计退出违法所得40余万元。
2024年9月23日,静安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涂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退赔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同年11月29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在网络游戏世界中“外挂”看似是一条快速通往“成功”的捷径,但这背后潜藏巨律风险。在使用游戏“外挂”,架设“”过程中,可能会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性保护措施,或者会进入游戏服务器系统修改数据或者程序。因此,未经许可或者授权私自开发、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程序罪等。
玩家们,莫要因追求一时“体验”而购买使用外挂!让我们一起携手拒绝游戏外挂,尊重游戏开发者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的游戏环境,合法畅享游戏乐趣。
近些年,福建省大力发展游戏产业,企查查显示,厦门的游戏相关企业8200余家,囊括游戏研发、活动运营、直转播平台等。集美区也希望借助优渥的扶持政策打造企业聚集、产业链条完善、推动该区的游戏产业发展。
为推动游戏产业出精品、增效益、提能级,焕新厦门游戏名城活力,推进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厦门市促进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该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措施》中表示要大力支持企业勇挑大梁、打造“厦门精品”、拓展发行业务、加强人才储备、开展“游好伙伴”生态培育计划、营造暖心发展环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最高补助达500万元,最低补助达2万元。